文/李仰桓(東吳大學政治系博士候選人、台灣人權學刊執行編輯)
馬總統於2009年批准聯合國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並依兩公約規定,於2012年4月20日公布第一次的國家人權報告,同時邀請國際人權學者與專家來台審查。但這項世上絕無僅有,且深具意義的創舉,卻遭到許多政府官員與媒體評論的撻抸,直指國際人權審查干涉內政。社會關心這次的國際審查是件好事,但其中有極大誤解必需加以澄清。
為什麼要邀請這些國際專家來台審查國家報告呢?根據兩公約規定,締約國必須就兩公約實施的情形提出國家報告,並送交主管兩公約的人權事務委員會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審查。然而,台灣當前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聯合國秘書處不接受台灣存放兩公約的批准書,從而也就不接受台灣遞交國家報告。立法院在批准兩公約之時,已預見這種情形,因此在批准的同時,制訂了兩公約的施行法,正式將兩公約的所有條文納入國內法當中,成為台灣正式的法律,政府有遵守的義務。為符合遞交報告並接受審查的規定,在無法接受聯合國審查的現實下,邀請在聯合國中具有相關經驗的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來進行審查,是當前所能設想最理想的方式了。
社會上最大的質疑是:國際專家來台審查國家報告,是否為侵門踏戶、干涉內政的行為?針對這點,可以舉個例子說明。這幾年來,大專院校都必需接受教育部的評鑑。許多學校在正式受評前,都會邀請其他學校的教授,到本校來進行試評。以東吳大學為例,我們會邀請不同學校的教授組成試評小組來看東吳的情形,並提出改進的建議。同樣的,東吳的許多教授,也會接受其他學校的邀請,去看這些學校的狀況。這是大專院校之間互相協助,共同追求成長的一種措施,其中不涉及干涉校務,更沒有某些學校因此被矮化的情形。
聯合國的人權機制在運作上與大專院校互邀試評的作法當然大不相同,但背後的基本精神則十分接近,亦即一種互助合作的精神。聯合國的「普遍定期審查」要求聯合國會員國間相互審查國內的人權狀況,是為一例。國際人權公約中的審查機制,旨在協助締約國符合國際人權標準,也是另外一種設計。台灣無法加入正規的聯合國人權機制,但這個國際審查委員會在正規機制之外,以相同的程序、相同的專業檢視台灣國家人權報告,提出改進意見,協助台灣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同樣是互助精神的一種發揚。
答應來台進行審查的國際專家在國際人權事務上,都有深厚的經驗,對兩公約的審查機制也十分熟稔。她/他們答應參加台灣的國際審查委員會,除了因本身對人權事務的關切外,也是因為了解台灣在國際處境上的艱難。我們可以想見,如果這些委員同意中國的一中原則,將台灣視為中國的一部份,就不會承認台灣批准兩公約的效力,也不可能受聘擔任審查委員。從這個角度來看,這批委員願意正視台灣在國際上的主體性,對台灣是十分友善的。有些評論將之視殖民主義式的八國聯軍,實在是傷害了她/他們對台灣的友誼,讓人深覺遺憾。
本文於2012年12月28日在自由時報登出: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dec/28/today-o1.htm。登出時標題改為「人權關注不嫌多」並作了刪減,此處是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