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嵩立(台灣國際醫學聯盟 秘書長、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委、台灣人權學刊編輯委員)
干預人民集會遊行、坐視媒體併購、對公務員和勞工採取差別待遇、放任政黨操作巨額黨產、強迫農民搬遷,政府這些作為是否違反人民權利?政府是否要承認錯誤,並具體改善?人民與政府相執不下,誰可以說句公道話?依據何在?
回答這類疑問,正是聯合國人權公約存在之理由。這些公約集數十年各國智慧,是政府必須參酌的普世標準。聯合國九個核心人權公約中最基本的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合稱兩公約),各有160個以上締約國;各國須分別向「人權事務委員會」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定期提交報告,並派代表團至日內瓦接受審查。這是聯合國監督各國政府的重要機制。 我國毋須接受此一監督,政府若侵犯人權,不論無心之過或恣意妄為,都不必受公評。脫離國際組織和規範機制,使台灣的人權少了一層保障。
2009年12月我國「兩公約施行法」生效,使兩公約具有國內法律效力,而且規定兩公約之適用應參照人權委員會之解釋(稱為一般性意見)。委員會之解釋在國際法和本國法律都具效力,其重要性自不待言。兩公約施行法亦規定,政府應建立人權報告制度。因此,總統府聘請十位國際專家成立兩個委員會,即將於二月底來台進行我國初次人權審查,是台灣人權工作上的大事。
受邀來台專家不但學養俱佳,其中多位曾擔任聯合國各人權委員會之委員;其見解並非主觀判斷,而必須以聯合國人權公約和一般性意見為依據。換言之,他們被期待以國際人權標準來評斷台灣的人權爭議。國際專家閱歷豐富,相信能維持超然角色,提出中肯意見。專家來台審查時間有三整天,比聯合國給各國的時間更長,且比起遠在日內瓦,有較多機會與官員、民間人士面談,更能掌握台灣的人權真相。
政府出版的國家人權報告和許多民間團體撰寫的影子報告,而國際專家已經根據報告提出問題清單(需要政府進一步說明的問題,請參見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網站),政府和民間團體都將提出書面回答。二月底審查時,將對疑問處當面聽取報告。審查結束後兩個委員會將提出「結論性觀察」,這是一份對我國重大人權缺失的診斷書和改善建議。在聯合國機制中,政府必須針對這些意見提出後續報告說明改進情況。 為避免侵害人權,兩公約施行法規定,我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者,應予修正、廢止或改進,足見人權公約在法律上的優先地位。但我國目前並沒有哪個單位有足夠的能力和經驗,來判斷哪些政策、法令如何違反公約條文。違反公約的法律(例如集會遊行法)持續適用,或者法律不存在(例如政黨法)、不周延(例如赦免法)或不實踐(例如原住民基本法),都是極嚴重的問題。從這個觀點看,立法、司法、行政各部門,都能利用審查機會,學習如何善用兩公約提升施政品質。但若政府不予重視,繼續摸索自行詮釋人權公約,恐將違反兩公約施行法之意旨。人民應共同監督,促使政府重視國際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做為日後落實人權之重要依據。